使用手機的人常常會被所謂的短信營銷“廣而告之”。短信廣告的泛濫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手機持有者的工作效率和日常生活,而且這些廣告的內容大多沒有經過審查,可信度極低,更暗藏詐騙陷阱。
面對手機短信廣告數量過多、內容違法等問題,工商、電信管理等部門亟須加強監督管理,把短信廣告納入現有的廣告監督管理體系。
一是加快廣告立法進度,有效遏制垃圾廣告泛濫的勢頭。盡快出臺手機短信廣告管理辦法,加強手機短信廣告行政執法監管,以解決手機廣告監管中的難題,如建立違法廣告即時停止發布制度,對發布虛假違法短信廣告的運營商、服務商與廣告經營者至少停止其發布手機短信廣告資格1年以上,以形成足夠的震懾力。
二是抬高發布準入門檻,建立市場主體監督機制。在對利用手機發短信這種媒介形式進行肯定的同時,對這種新興的廣告形式也必須依法加以規范。專門經營短信廣告服務的企業以經營的方式向手機用戶群發,是一種經營活動。有關管理部門對這類的經營活動要依法辦理經營登記,同時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按照廣告法律的要求負有審核廣告內容的責任。一旦短信的廣告內容違法,經營企業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嚴格廣告發布審查,有效控制短信廣告質量。監管部門應明確要求經營者必須建立短信廣告發布事前審查制度,以避免虛假廣告對受眾造成危害;未盡審查責任的,必須依據《廣告法》承擔同等范圍更正、停止發布業務直至取消發布資格等相應的責任。除了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法監管之外,電信主管部門在這方面也應采取更為積極的措施,一旦發現利用手機短信的形式發布這類廣告,應責令相關運營商停止提供服務。
四是強制短信廣告標記,用技術手段杜絕違規行為。電信管理部門應考慮利用技術手段強制短信廣告自我標記,杜絕違規行為。在發布手機短信廣告時,必須注明“廣告”字樣和發送者的單位信息,用技術手段自動識別短信廣告。比如手機用戶也可以通過“短信防火墻”等類似的技術,通過自定義的過濾功能,自主地屏蔽不需要接收的短信廣告。
五是建立動態監測網絡,完善用戶投訴處理機制。強化與電信管理部門合作,依靠電信管理部門提供技術支撐,對具有廣告標記的短信進行日常監測,對可疑的未標記的大流量信息,可以設置信息內容的敏感詞和監控頻次。當用戶發送帶敏感詞的信息或發送大量垃圾信息時,系統會自動提示是否進行監測;發現問題的,可以啟動系統自動停止用戶的短信發送功能,堵住違規短信廣告的源頭,從而實現對各類違法信息的監控。同時,建立完善的用戶投訴處理機制,為用戶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訴查詢渠道,迅速妥善地處理用戶投訴。
六是加強廣告行政執法,嚴厲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明確管轄原則,建議手機短信廣告統一由發布者所在地管轄。對于由專門的短信廣告經營者發布的,由短信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管轄;對于商家或個人違法私自發布的,由商家和個人所在地管轄。加強移送協作。手機短信廣告接收方所在地工商機關對于主動監測發現或用戶投訴舉報的違法短信廣告線索,必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工商機關受理;對于短信廣告本身違禁、涉嫌觸犯刑法的,應當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同時,明確移動運營商配合舉證的法律責任。移動運營商雖然不是違法廣告的發布主體,但是所有的手機廣告最終必須通過運營商的移動通信網絡才能得以傳播,并且移動運營商在提供信息通道過程中獲取收益。因此,移動運營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最主要的責任就是配合提供違法行為記錄和證據。執法部門在獲得充分授權的情況下,可要求移動運營商提供違法短信發布主體的真實信息,如發布的時間、范圍、對象、數量、內容等確認違法短信發布主體違法發布行為的各類證據,解決取證困難問題。
技術日新月異,從紙質媒體到廣播、電視,再到網絡、手機短信,以后還將出現更多新形式的廣告媒體,但無論媒體怎樣更新、技術怎樣進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始終牢牢抓住廣告這一實體進行監管,同時隨著技術的進步不斷探索新的監管手段,為維護正常的廣告經營秩序、推動經濟的穩步發展而積極拓展新的監管領域。